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 原告
- 大裕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澄
- 被告
-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1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12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430 元,該裁定於同年6 月5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