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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婕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告
莊清安
被告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6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並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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