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 原告
-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友欽
- 被告
- 蔡智揚即昌旺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5 至10頁)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