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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告
吳居文
被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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