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吳居文
- 被告
-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