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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連瑤姿
被告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文福
被告
洪珮瑜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3 萬85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332 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下稱興得利公司)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由被告許文福、洪珮瑜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先後借款700 萬元、300 萬元,合計1000萬元,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如有授信契約書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情事,應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興得利公司自108 年12月8 日即未依約還款,幾經催討而未清償,債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共計積欠原告本金993 萬856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又被告許文福、洪珮瑜既為本件借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40頁)。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所述屬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以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
├──────┼──────┼──────┼─────────┼──────────────┤
│695萬6993元 │108年11月8日│109年5月8日 │自108年12月8日起至│自10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
│            │            │            │率2.50644 %計算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
│            │            │            │利息。            │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298萬1568元 │108年11月8日│109年5月8日 │自108年12月8日起至│自10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
│            │            │            │率2.50644 %計算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
│            │            │            │利息。            │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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