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告
趙劭華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住詳卷
被告
泓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永紘
被告
胡○○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嘉工程有限公司、劉永紘、及胡○○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12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997 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