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陳怡先
- 原告王雍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 告 王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9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孝妃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