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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怡先

  • 原告
    王雍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   告 王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9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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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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