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鄭啟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昀瑾即屏東便利通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7,800 元【計算式:23800 元×12× 5 +19800 =14478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吳昀瑾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