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八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應具體記載被告姓名,如係商號則應表明其負責人之姓名、請求之金額、事實及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每月向雇主實際領得之工資數額,如是日薪,亦應表明其金額及證據、受雇期間及提供勞務之內容與性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