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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陳怡先
  •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 原告
    王雍智
  • 被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王雍智 被   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9 年度司促字第5863號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以109 年度勞補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2,070 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2 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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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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