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原告
- 石忠鑫
- 原告
- 陳弘達
- 原告
- 郭貞惠
- 原告
- 簡銀忠
- 原告
- 朱龍騰
- 原告
- 鄭雅慧
- 原告
- 李其哲
- 原告
- 鄭勝文
- 原告
- 周燕玲
- 原告
- 李美娟
- 原告
- 鄧志翔
- 原告
- 張博淵
- 原告
- 辛志宏
- 原告
- 邱智斌
- 原告
- 黃文君
- 原告
- 蘇義強
- 原告
- 阮嘉煌
- 原告
- 楊淑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告
-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侯建才」記載,應更正為「侯健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