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石忠鑫 陳弘達 郭貞惠 簡銀忠 朱龍騰 鄭雅慧 李其哲 鄭勝文 周燕玲 李美娟 鄧志翔 張博淵 辛志宏 邱智斌 黃文君 蘇義強 阮嘉煌 楊淑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侯建才」記載,應更正為「侯健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