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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告
石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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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達
原告
郭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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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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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龍騰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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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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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張博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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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志宏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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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君
原告
蘇義強
原告
阮嘉煌
原告
楊淑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侯建才」記載,應更正為「侯健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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