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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告
莊清安
被告
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暨住居所,又未敘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以109 年度勞補字第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09 年11月4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前揭訴訟上程式之欠缺,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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