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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瑋
相對人
陳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建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建廷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永康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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