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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 原告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上列聲請人與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案工程之契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足證確有該契約之成立。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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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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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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