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上列聲請人與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案工程之契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足證確有該契約之成立。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