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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上列聲請人與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案工程之契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足證確有該契約之成立。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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