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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債 權 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債 務 人 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號:UX0000000 ),係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9 年7 月2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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