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 債權人
-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鳳
- 債務人
- 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號:UX0000000 ),係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9年7 月2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