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晃銘
上列聲請人與林進發、林建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新臺幣593374元之書面依據。
二、承上,請提出聲請人已代相對人墊付該筆款項之書面證據。
三、請陳明相對人林建一須負擔給付責任之相關法律依據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