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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常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志偉即蓮鑫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租用空壓機之契約,及公司開立統一編號之客戶請款單影本供參。

二、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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