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朱常遠
- 當事人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常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志偉即蓮鑫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租用空壓機之契約,及公司開立統一編號之客戶請款單影本供參。 二、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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