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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上列聲請人與洪丞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丞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雙方約定由相對人洪丞駿負擔保證責任之書面依據。

三、請提出已對第三人河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執行之債權憑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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