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陳智能
上列聲請人與洪丞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丞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雙方約定由相對人洪丞駿負擔保證責任之書面依據。
三、請提出已對第三人河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執行之債權憑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