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珮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勝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追加隆昌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並提出債務人隆昌有限公司之法人工商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黃琳恩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供參。 二、承上,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勝富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251,424 元、債務人隆昌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31,753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