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宥岑、黃琳恩
- 當事人洪珮詅、勝富國際有限公司、隆昌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債 權 人 洪珮詅 債 務 人 勝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岑 債 務 人 隆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琳恩 一、債務人勝富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債務人隆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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