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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林東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本案因新臺幣168000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應給付56

  000 元,惟債務人已於109 年7 月15日給付首期金額,故請

  補正請求118000元之釋明文件及其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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