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林東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本案因新臺幣168000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應給付56000 元,惟債務人已於109 年7 月15日給付首期金額,故請補正請求118000元之釋明文件及其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