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林東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本案因新臺幣168000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應給付56
000 元,惟債務人已於109 年7 月15日給付首期金額,故請
補正請求118000元之釋明文件及其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