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債 權 人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債 務 人 林東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合意賠償金額為新臺幣168,000 元,清償方式為分三期繳納,次經債權人陳明債務人業已繳納一期,故本件債權人應僅餘112,000 未獲清償【計算式:168000÷3 ×2 =112000】,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 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