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01號
- 債權人
- 台灣美和儀器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玉珠
- 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債務人
- 統懋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崧仕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捌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