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王志成
- 原告慶越服裝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慶越服裝行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俊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劉俊宏之登記商業名稱為" 薇風企業行" ,應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 薇風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劉俊宏。二、聲請狀內附證物3 之貨款單部分無法明確辨識,應重新再提出且需有債務人(或該商行)出貨明細簽收單據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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