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債 權 人 慶越服裝行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債 務 人 薇風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