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上列聲請人與賴明傑、梁哲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阿蘭蔬果行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二、依清償協議書所示,相對人梁哲豪部分,僅載為保證人,則請求其負擔連帶之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對相對人梁哲豪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應重新確認本件聲明(連帶給付或就債務人賴明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梁哲豪負給付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