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繼明
- 原告威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威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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