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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威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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