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債 權 人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債 務 人 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雅 債 務 人 洪正忠 一、債務人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正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前揭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之義務。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