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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文欽、利紹詮

  • 原告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8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欽 相 對 人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紹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金門縣金寧鄉,非本院轄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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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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