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輝、林咸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吳俊輝 代 理 人 林咸亨 上列聲請人與林昆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欠款紀錄,俾利本院審查主張本金及起息日之依據。 二、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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