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吳仕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仕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