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盛
上列聲請人與陳天恩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之「日盛興土木包工業」乃屬獨資,故請調取該日
盛興土木包工業(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法定負責人
陳天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向本院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