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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上列聲請人與陳天恩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之「日盛興土木包工業」乃屬獨資,故請調取該日

  盛興土木包工業(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法定負責人

  陳天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向本院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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