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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債權人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債務人
陳天恩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0年 1月8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住所地址「屏東縣屏東市○○街000 巷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市○○街000 巷00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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