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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冠廷

上列聲請人與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不動產買賣(私)契約書,出賣人乃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陳明本件聲請人向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如確認對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請求,經查相對人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依聲請狀所附之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出賣人、買賣標的均與聲請狀所載之事實不符,是請提出正確之買賣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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