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點文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相對人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之登記資料。
二、請陳明本件與相對人間有無相關買賣契約。
三、請釋明本件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息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