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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點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相對人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之登記資料。

二、請陳明本件與相對人間有無相關買賣契約。

三、請釋明本件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息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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