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和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81,000 元及如附件一所示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