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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

聲請人
廖晉賢即宸翔機電工程行
即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與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工程合約書第十五條,無法得知聲請人加班趕工得請求補貼之依據,故聲請人應提出聲請狀所述「為此兩造協議加班費補貼每工一小時313 元,夜間時段除前開金額外,再行補貼每小時150 元。」之釋明文件(例如:契約書、文字對話紀錄)。

二、另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就興達港工程締結之工程承攬契約及得以請求新台幣131,25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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