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宗瑜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春勸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釋明債務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13,2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聲請登記單、抄錄本通知書、繳費憑證及聲請金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9 年5 月5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