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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嘉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江秀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資料,本件出貨單、對帳單及同意書所載債權人非嘉昕鋼鐵有限公司,尚包括証茂鋼鐵有限公司,應釋明其得請求全部新臺幣1,392,092 元之依據,若未有債權讓與,則應更正債權(增列証茂鋼鐵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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