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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精點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上列聲請人與莊敏祥即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乃屬「獨資」,故請提出相對人莊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述,聲請人已依期日完製並送交相對人點交,請提出相關交貨或點交之簽收單,以佐其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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