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健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上列聲請人與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清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12月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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