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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蔡清翔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健中
  • 被告
    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清翔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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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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