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定成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邵維
上列聲請人與JOSEL MAING OPAON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