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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定成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邵維

上列聲請人與JOSEL MAING OPAON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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