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 債權人
-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兼法定代理 徐堃富
- 債權人
- 人
- 債務人
- 張秀妃
一、債務人應給付:
㈠、債權人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徐堃富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