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債 權 人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堃富 人 債 務 人 張秀妃 一、債務人應給付: ㈠、債權人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徐堃富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