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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廣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維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 元(匯票抬頭應開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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