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曾順益
- 債務人
-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文福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洪珮瑜
許四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