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 債權人
- 瑾霖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憶瑾
- 債務人
-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