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本件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空調配管工經核本件程,第6 條第4 款,乙方向甲方申領工程款時,必須檢具全額發票,否則甲方得以拒付。是故,請聲請人提出本件之發票至院。 三、聲請人提出至院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空調配管工程,尚缺第2 頁,請重新提出完整之合約書。 四、請釋明何以本件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