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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禾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本件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空調配管工經核本件程,第6 條第4 款,乙方向甲方申領工程款時,必須檢具全額發票,否則甲方得以拒付。是故,請聲請人提出本件之發票至院。

三、聲請人提出至院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空調配管工程,尚缺第2頁,請重新提出完整之合約書。

四、請釋明何以本件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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