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禾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榮泰即榮泰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本件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空調配管工經核本件程,第6 條第4 款,乙方向甲方申領工程款時,必須檢具全額發票,否則甲方得以拒付。是故,請聲請人提出本件之發票至院。
三、聲請人提出至院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空調配管工程,尚缺第2頁,請重新提出完整之合約書。
四、請釋明何以本件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息?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