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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津嘉、債務人許飴純、許枝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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