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文士、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許飴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津嘉 人 債 務 人 許飴純 許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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